院属各部门: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本院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及水利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南京水科院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本院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及水利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政府采购范围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自筹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包括设备、原材料等)、服务和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二、采购方式及标准 凡列入国家和水利部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须按目录及标准采购,执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制度。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属分散采购的项目由院相关部门牵头、组织采购。 分散采购(单项或批量)货物和服务50万元以上、工程6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以选择的政府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五种;但12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三、组织管理 我院政府采购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财务资产处为政府采购归口负责部门,服务中心为承担政府采购工作的执行部门。工程类项目暂由院办和服务中心共同组织和执行相关的政府采购,总额120万元以上的科研设备采购科研处须参与意见。 凡政府采购项目如我院无能力组织采购,原则上委托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省采购中心)办理。 四、预算及合同管理 政府采购项目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由院财资处统一汇总编制上报。 政府采购项目应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明确采购商品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价格以及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五、申请购置程序 工程类:施工、监理及维修项目遵照国家施工、监理相关规范及院内有关规定执行。 货物类:50万元以下,根据预算计划,按院设备管理办法申请实施,属目录以内的货物,须按协议供货采购。50万元以上、120万元限额标准以下,除根据预算计划,按院设备管理办法申请实施外,还需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查会签,分管院长审批同意后,方可按水利部政府采购相关文件要求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中心采购,由政府集中采购的执行部门领导和组织验收的相关工作。 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及根据要求须报水利部预算执行中心备案或审批的,由各部门负责人会签后由财资处汇总上报。 六、付款程序 工程类项目付款: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工程项目具备付款条款的有关文件(合同等),填制“南科院政府采购工程款结算支付单”(附件一)逐级审批支付。 货物类付款:由货物使用部门根据项目具备付款条款的有关文件(合同等),填制“南科院政府采购货物结算支付单”(附件二)逐级审批支付。 列入财政国库直接支付的项目,除完成上述审批付款程序外,还需准备相应材料报财政部驻江苏省专员办及水利部审核同意,由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直接支付。 七、监督检查 院审计与监察处负责对我院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一、南科院政府采购工程款结算支付单
附件二、南科院政府采购货物结算支付单
主题词:政府采购 实施细则 通知 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 2006年6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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